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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公证处未为违法活动作公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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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函照登

  鄂城区公证处未为违法活动作公证
你报2月28日读者来信版刊登题为《公证处,你在证明什么》的读者来信以后,我局责成公证管理部门作了调查。
据查,1995年11月28日,我市鄂州商场对外宣布,1995年12月1日至1996年3月10日面向社会开展“百日购物巨奖大回报”活动。其中,农历正月十五摇巨奖,奖商品房一套(价值10万元)。此次有奖销售活动,商场事先并未报经鄂城区公证处审查,也未在有关广告中指明该巨奖销售活动由鄂城区公证处公证。3天后,鄂城区公证处主任赵军从鄂州电视台上获知此消息,当即向该商场领导指出,“正月十五摇巨奖”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否则不能公证。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摇巨奖的销售活动也进行了干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在区公证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监督和指导下,鄂州商场于12月5日将“正月十五摇巨奖”的10万元奖金分解为20个大奖,各5000元。尔后,分别于12月12日和14日在鄂州日报、鄂州电视台以“特别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鄂城区公证处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对此有奖销售活动予以公证的。
湖北鄂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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