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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押金”该不该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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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7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读者来信

  “入厂押金”该不该交?
编辑同志:
《劳动法》1995年元月1日就颁布实施了,但是时至今日,不少单位在就业招工方面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以笔者所在县城为例,据初步调查,大多数用人单位招用工都收取所谓“入厂(店、司等)押金”5000—6000元不等。
用人单位“狮子大张口”,把缴费作为录用职工的前提条件,收取高额“入厂押金”,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使那些贫困的失业人员、富余职工和社会青年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少家庭因为拿不出这么多钱而只好继续“待”业。
制定一部《劳动法》不容易,执行好更难。我们想上班,想早日为国家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可是我们拿不出这么多的“入厂押金”。请问,这样的“押金”到底该不该交?
江苏泗阳读者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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