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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差别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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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9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乌拉圭协议知识讲座⑧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差别待遇
张向晨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问题上与发达国家的立场严重对立。经过激烈的斗争和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妥协。从整体而言,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大多数条款的要求都是一样的。有限的一些差别待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市场准入的某些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
农产品协议规定,各国农产品关税平均须减少36%,国内支持减少30%,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减少36%。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上述3个领域作较低的减让承诺,即只执行协议规定的2/3。最不发达国家免除减让。
在工业品的关税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被要求减税幅度达到30%,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基础税率较高,因此,减让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平均关税水平(约12%)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4%)。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较少开放市场,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市场设置条件。
其他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只要从某一发展中国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不超过3%,就不得对其实行保障措施,即紧急限制该产品进口。
补贴协议规定,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如补贴总量不超过该产品价值的2%,就应中止调查,(发达国家的比例为1%)。或者,如发展中国家对某种产品给予出口补贴,但该产品占进口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到4%,也不应予追究。
2.享有较长的过渡期,或减免某些义务
补贴协议原则上禁止出口补贴,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补贴也可在8年内逐步取消。
农产品协议规定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减让义务,发展中国家可在10年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减让义务,而发达国家为6年。知识产权协议给发展中国家以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0年,(发达国家只有1年)。投资措施协议给发展中国家5年的过渡期。进口许可手续给协议发展中国家2年的过渡期。海关估价协议给发展中国家5年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在履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时,可申请“具体的有时限”的例外。其它协议,如动植物检疫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也都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比发达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以及减免某些义务的规定。
3.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照顾
这类也被称为“尽量努力条款”。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发达国家鼓励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反倾销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应探讨其它“建设性补救办法”,以免损害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农产品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和条件。
4.享有某些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
国际收支平衡协议允许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简化的磋商程序。争端解决协议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争端,经当事发展中国家要求,仲裁组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有关贸易政策审议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有较长的时间间隔。
5.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援助包括装船前检验、贸易技术壁垒、动植物检疫、争端解决等协议的执行方面。以争端解决为例,秘书处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咨询,举办争端解决程序和实践的专门培训等。同时秘书处还定期为发展中国家举办贸易政策培训班。
上述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使发展中国家获得了一定的缓冲机会,可以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暂时减轻市场开放对国内产业的压力。但是从总体看来,这些优惠和差别待遇是非常有限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承担的义务与发达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没有太大的差别,要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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