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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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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专论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刘家琛
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活动,要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特别是恶性案件,抓获一大批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大批罪恶大、民愤大的犯罪分子。这是党和政府根据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现实状况,为了扭转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而采取的有力措施。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治各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要由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确定是否有罪,对已构成犯罪的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可以说,人民法院握有对犯罪分子的最后处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讲“严打”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严打”中有着举足轻重、为其他任何机关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审判职能,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斗争,把“严打”斗争作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自一九八三年以来,我国经过多年的“严打”斗争,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上升的趋势。“严打”斗争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其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不容置疑的。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治安状况不好,恶性犯罪活动明显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社会治安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状况,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满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党中央不失时机地作出了“严打”斗争的决定,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严打”部署,最高法院已连续发出通知,对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审判工作做了部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爆炸、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这样一批横行不法、危害一方的犯罪分子,我们绝不能有丝毫的手软和怜悯,必须加大打击力度,用严厉的刑罚手段,给予狠狠打击。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这次“严打”斗争中,各级法院都要从人民群众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运用刑罚武器严厉惩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公、检、法机关广大干警的共同努力,必将狠狠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治安状况不好的局面,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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