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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不还惹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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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拾物不还惹官司
吴新标
三江镇农民刘赤一面种田,一面经商,早已腰缠万贯。一天刘赤外出时,将BP机丢失,被农民张拾金捡了回去。刘赤得知后,找到张拾金,要求张拾金返还BP机,同时刘赤愿补偿100元给张拾金。张拾金本来就眼红刘赤有钱,现在见他求到自己门下,而且一开口就愿补偿100元,觉得油水很大,就想趁机敲他一竹杠,一定要刘赤补偿1000元。双方遂争吵了起来,张拾金一怒之下,说:“你不肯出1000元就算了,两个人谁也别想得!”说完,顺手一扬,把BP机扔进江中。
刘赤见无法要回自己的BP机,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被告张拾金辩称,他捡得刘赤的BP机,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因而他对该机就有所有权,可以任意处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赤花1200元买来BP机,即取得了该机的所有权,后来不慎遗失,使该BP机暂时脱离了他的控制,并非其故意丢弃。因此,他仍然对该机享有所有权。被告张拾金拾得刘赤的BP机并予以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刘赤应向张拾金补偿适当的保管费。但是,张拾金并未取得该BP机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张拾金应当将该BP机归还失主刘赤,刘赤应向张拾金支付管理费。现在张拾金故意丢弃他拾得的刘赤的BP机,构成了对刘赤的侵权,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拾金赔偿原告刘赤的损失1100元,原告刘赤向被告张拾金支付保管费100元。
本案告诉我们,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切莫据为己有,更不能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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