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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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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6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
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汪金福、刘思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统计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分别签署第65、66号主席令,公布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修改后的统计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真实,修改后的统计法在诸多方面作了补充规定,强调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对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统计法规定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7章62条,包括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附则。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保护,法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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