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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署音像市场集中治理规范经营主体建立国有音像发行主渠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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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7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文化部部署音像市场集中治理
规范经营主体建立国有音像发行主渠道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今天在京召开的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决定在六、七、八3个月对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主要任务是:整顿音像经营单位,规范经营主体;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建立国有音像发行主渠道,扩大正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一、根据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和《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做好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暂缓登记,在3个月的整改期限内仍不合格的,坚决不予登记;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凡属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要在3个月内基本完成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并统一换发文化部印制的各种音像经营许可证。
二、要对音像制品销售、出租和放映单位进行彻底检查。发现淫秽或反动音像制品,坚决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处罚;发现非法音像制品一律收缴销毁,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处罚。经营淫秽、非法音像制品行为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同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音像制品运输传递活动的管理。
三、坚决取缔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停止小商品批发市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的业务以及家用电器和电子科技市场的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在家用电器和电子科技市场中零售音像制品,必须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
四、建立国有音像发行主渠道,扩大正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文化部将同各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营业性录像放映供片渠道和向出租点、销售点供应音像制品的国有发行主渠道。录像放映单位放映经批准进口的录像节目带,必须经版权部门认证播映权,并取得准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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