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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海洋法制更新海洋观念——访国家海洋局局长张登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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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7
第6版(国际)
专栏:专访

  完善海洋法制更新海洋观念
——访国家海洋局局长张登义
本报记者李新烽
编者按: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善海洋法制,更新海洋观念,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海洋资源,成为经济发展与时代进步的要求。日前,国家海洋局局长张登义就有关海洋法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提起到1982年第三次会议通过、签署,12年后的1994年生效,又相继获得80多个国家批准,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我国批准该《公约》有何重要意义?
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的生效与被各国批准是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广泛地吸取了传统海洋法中的一些有现实价值的规划和原则,同时又根据时代的发展与变化,提出了许多海洋法新概念,国际上认为它是“联合国有史以来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我国既是陆地国家,又是海洋国家,历史早已证明海洋对我国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批准《公约》将对我国包括海洋事务在内的许多方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首先,《公约》基本内容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尤其是根据《公约》新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我国同其他沿海国家一样,国家管辖范围将从原来的领海扩展至从领海基线测量起200海里的海域。简单地说,按照《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有可能从原来的不足40万平方公里扩大到约300万平方公里。当然,这当中有一部分是同邻国交叉和有争议的海域。这片辽阔的海域及其丰富的资源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次,《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内的各项权利,为我国国内立法、行使管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我国的海域管辖权利和海洋资源的主权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可以促进我国增强开发利用和管理海洋的能力,更充分地行使国家权利。
再次,《公约》规定了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维护了传统的公海原则,同时建立了新的机制来分享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我国除了发展在公海的远洋捕鱼、远洋运输业之外,已在国际海底区域申请了可供勘探、开发的矿区,这可为我国经济长远发展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问:《公约》与旧的海洋法律制度、包括日内瓦海洋四公约相比,具有显著特点: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从而使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比原规定大为扩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该公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公约》规定了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海洋及其资源、环境的行为准则,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完整的海洋法典,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约》正文17个部分,共320个条款、九个附件以及《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其内容涵盖了海洋的一切用途及其资源、环境的勘探、开发和养护。《公约》分别建立了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海域内不同的法律制度,既考虑到沿海国的利益也顾及到内陆国的利益,还平衡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同时,《公约》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海洋划界以及争端的解决等各方面均做了相应的规定;此外,根据《公约》规定,还将设立若干个国际专门机构,例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分别处理各有关领域的事务,以便世界各国更加合理、公平地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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