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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绑架勒索罪犯伏法最高法院公布有关案情和判决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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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七名绑架勒索罪犯伏法
最高法院公布有关案情和判决结果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记者苏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举行“严打”新闻发布会,公布3起绑架勒索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判决结果。
据介绍,广东省廉江市农民庞耀、庞麦养、高苏虾、庞泉煜、庞日龙于1993年8月至1994年1月,分别为首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已判刑),先后将被害人朱某等17人挟持、绑架,强行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要赎金共计人民币17.69万元,已勒索到手3.26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庞耀、庞麦养、高苏虾还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对刘某等7人进行敲诈勒索,得赃款人民币3500余元;庞耀还伙同他人对吴某等3人进行非法拘禁;庞麦养还单独抢劫二次,抢得钱物共价值人民币5682元。
贵州省安顺市农民方国兰(女)和安顺市无业人员罗观(女)于1995年3月11日给寄住在罗观母亲处的程某服下安眠药,哄骗至郊外藏匿,并于次日将其杀害。罗观还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1万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江苏省无锡市张泽镇港西村农民邹小羊、蒋小君(女)于1995年12月19日合谋绑架季天宇,向季的父亲勒索钱财。20日上午,邹小羊乘季天宇家人不备,将其绑架,并于当天下午将季天宇杀害。
上述三案中的庞耀、庞麦养、高苏虾、庞泉煜、庞日龙、方国兰、邹小羊7名罪犯已分别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核准死刑。今天上午分别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执行了死刑,其他罪犯也将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指出,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治安状况不好,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其中绑架勒索犯罪与抢劫、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上升势头较为明显,且有不断蔓延发展的趋势。绑架勒索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恶性犯罪,历来是刑罚打击的重点,也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庞耀等犯罪分子为攫取金钱的贪欲所驱使,利令智昏,丧心病狂,已经达到了灭绝人性的地步。对这样一批为非作歹、危害一方,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我们绝不能有丝毫的手软和怜悯,必须用严厉的刑罚手段,给予严厉打击。对那些绑架勒索、抢劫、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一定要坚决重判;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只要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就要坚决判处死刑。同时也要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有投案自首和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仍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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