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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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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
姚玉胜
今年2月的一个傍晚,65岁的赵某出门散步,路过一个水果摊,上前询问价格,问完后,欲离去。摊主李某说:“吃不起就别问,装什么富。”赵某问:“你说谁呢?”李某骂道:“就说你个老东西……”污言秽语不堪入耳。这时围观人越来越多,赵某被气得脸由红而白,说不出话,最后捂着胸口倒下。围观人急忙将他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赵某于当晚10时死亡。经法医检验,结论为:赵某冠心病突然发作,心脏供血不足,造成心脏性休克而死亡。被李某辱骂,引起情绪过于激动,是发病的主要诱因。
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李某的责任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死者素不相识,不知道死者有严重疾病,不可能预见到死者会突发冠心病死亡,主观上既无伤害致其发病的故意和过失,也无致其死亡的故意和过失,被告的行为既不是故意或过失杀人,也不是故意或过失伤害,赵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故。但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其在大街上公然辱骂老人,已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诱发赵某的死亡,行为和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被告应对赵某的死亡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元整。由此可见,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如果李某能够以礼待人,这起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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