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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安居乐业——运城地区农村法制建设纪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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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让群众安居乐业
——运城地区农村法制建设纪事
本报记者王艾生
山西运城地区一年来在全区农村实施的群众自治、基层自理的“双自”工程,是运用国家法律赋予村级组织的自治权力,依靠和发动村民,结合本村实际,自定规章、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多少年治不了的“乱村”治住了,多少年管不了的“刺头”管住了。
“村规民约”定在心上
过去也定过“村规民约”,但大都光定不执行。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为应付上级检查,走走过场。这次运城地区农村定的“村规民约”,按照国家已有法律、法规的原则,在社会治安、经济管理、村风民俗、村民事务等方面,规定了每个村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了对不遵规守约者进行思想教育、经济处罚和精神惩处的条款。
去年8月,运城市麻村调整村民责任田,规定腾地时间为8月底,8月23日村民杨代珠反映他种的二亩地调给王某后,还没到腾地时限王某就把瓜地给耙了,把剩下的扫尾瓜也毁了。村民事调解主任王武成立即通知王某到村委会,一条一条核对事实,并对照该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三十条,由王某赔偿杨代珠200元损失,当日付清。这件事,在村里传开,农民说:“做事得有尺寸,不能想干啥就干啥。”
家门口的“讲评会”
一次,王某的儿媳因家务纠纷叫来三个姐姐和一个姐夫,把婆婆辱骂、殴打一顿。王某的子女不服,又召集一伙人要找对方报复。村委会立即组织全村人到王某家门口,就这件事“讲评”。村支书张维智读了婚姻法第3条第4款和“村规民约”的有关内容,让大伙评议王某儿媳的行为。王某儿媳妇痛哭流涕,当众认错,向婆婆赔情道歉,并请求村委会处理。根据“村规民约”,殴打虐待老人的王某儿媳被处200元罚款,并交医疗费500元。
不守规矩者也要评
农民定了“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实施执行,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全体村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公决遵规守约的模范户、模范个人,同时也公决出不守规矩的人,张榜亮相。
平陆县东郑村由村委会等组成民事审理调解团,村民们自治自理。村民赵某承包集体竹园,四年不交承包款,他辩解说,村里打坝淹了竹园。对此,该村由村干部、农民代表、老年协会代表及联防队员共35人组成的民事审理调解团当场核对事实,村里打坝在前,赵某承包竹园在后,不能成为不交承包款的理由。赵某缺理,也只得当日交了承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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