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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为何空空荡荡——“缺席判决”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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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2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被告席为何空空荡荡
——“缺席判决”透视
当前,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缺席判决的案件逐年增加,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债务案件占多数。缺席判决不仅妨碍法院的审理工作,也不利于被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被告不积极应诉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知理亏。许多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庭肯定要败诉,因此干脆不去,法院只好缺席判决。
自以为是。有些被告方,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法人代表往往以自己的身份、名望为资本,无视法律,以势压人。如某大企业在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成了被告,法院人员给企业总经理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他竟质问前去的法官是什么级别,得知法官是副科级时,他不仅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且拒不应诉,认为自己不出庭法院就不敢判、无法判,致使该案缺席判决。
盲目自信。有些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理,有胜诉把握,法院自然会明察秋毫,自己出不出庭影响不大,因此不积极出庭应诉。
不愿代人还债。法定代表人更换,新领导人不愿处理前任领导人的旧债。他们没有分清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所以不积极提供证据和及时出庭。
互相推诿。在一些联营、合伙、担保等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民事债务案件中,由于多名被告均不愿意承担责任,互相推诿,都不出庭,最后往往以缺席判决结案。
以情抗法。有的人接到应诉通知书或传票后,不是准备证据材料或者请律师,而是四处托关系去法院说情,而且错误地以为有人说情便可高枕无忧了,因此既不递交答辩状,也不出庭。
被告拒不出庭的心态各异,但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心态反映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两个误区:
一是认为“我不到场法院就没法判决”。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过程中,法院仅就到庭一方当事人询问、调查、核实证据,听取一方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及适用法律的看法,同时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依法做出判决。由此可见,用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的消极方法,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是枉然的。
二是认为“怎么判决是法院的事,反正我有理,我出不出庭无所谓”。这也是一种错误认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主要内容便是加大了原、被告及双方律师的举证责任。双方在公开的庭审中,要说明自己的观点,阐明理由,提交有关证据,并有权对对方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反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查明事实,做出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积极为自己辩解,不积极提交充分的证据,就有可能使自己吃哑巴亏。这样的事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
当被告,确实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但一旦当了被告,就要积极出庭应诉。这不仅是被告的责任,更是被告的权利,只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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