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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以随意改变子女姓名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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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2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离婚后一方可以随意改变子女姓名吗?
我与前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娟由前妻抚养。前不久,前妻擅自变更了小娟的姓名。我与前妻交涉,要求恢复小娟原来的姓名,前妻以孩子已由法院判给她为由予以拒绝。我准备停止支付小娟的抚育费。请问:前妻擅自改变小孩姓名的做法对吗?我可否以此为由拒付抚育费?读者胡加寿
胡加寿同志: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出于赌气心理,改变子女姓名的现象带有普遍性。我们认为,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在法律上属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的姓名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共同决定。一方决定,另一方未持异议并经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视为同意。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由其自主决定。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上以父母共同确定的子女姓名为以后子女抚育费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离婚后非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对单方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应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对一方因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的,应责令其如数给付,经教育不能自觉履行的,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你可通过正当途径让前妻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而不能以前妻擅自变更小孩的姓名为由拒付抚育费。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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