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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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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2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张然
刘某在医院从事B超诊断。不久前,刘某的表弟找到他,要他帮忙鉴定一下其妻所怀胎儿性别,因为他表弟是家里的独苗儿子,非常想生男孩。刘某偷偷为表弟媳妇作了检查,并告知胎儿系女婴。后来,刘某的表弟带妻子去个体诊所做引产手术发生事故,险些丧命。医院知道真相后,对刘某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调离B超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一些重男轻女的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如发现是女性胎儿便中止妊娠,这样会导致男女儿童比例失调,形成严重社会问题。
不允许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是相对的法律规定,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以例外。以血友病为例,此病属危害极大的半性遗传病,如男性患者与正常女性婚配,其致病基因传女不传男。这种情况,可作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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