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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新生——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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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28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走向新生
——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纪实
本报记者吴兢
  编者的话: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的成熟。从日臻完善的立法,到措施得力的执法,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即使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也明确规定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帮助他们由违法犯罪走向知法守法的新生。
祝愿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4年前,14岁的小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来到了湖南省少年犯管教所。入所前,他偷摸扒抢、打架斗殴无恶不作,伤透了父母的心。入狱后,父母一气之下与他断绝了关系。小曹极度悲观失望,一心想一死了之。所内管教干警像亲人般地站到了他的身边,教他重新做人。干警们还专程去了小曹的家里,希望父母重新接纳小曹。父母被感动了!小曹被感动了!浪子终于回头了。
4年后的小曹,在所内已小学毕业、开始学习初中课程,阅读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青春之歌》等名著,并熟练掌握了刺绣等多种劳动技能。他说:“过去我只会冲冲杀杀。现在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去生活、去做人。我今后一定要走正道,为社会、为人民作出贡献。”
小曹以亲身的经历告诉我们:即使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的司法保护制度也是实实在在、行之有效的。多年来的实践,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帮教制度。
司法保护:阳光依然灿烂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信息,1995年公安机关提请全国各级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所有提请逮捕案犯的6.2%。细看这特殊的一群,深感其心理、生理上的不成熟。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因家庭的破裂,有的因家庭的溺爱,有的因简单的报复心理,有的因“黄”色流毒的诱惑……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不同。他们的堕落,像枯萎的花蕾,让人心疼。
我国历来重视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他们的司法保护,其中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雅清说:“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批捕、起诉、刑罚只是手段,挽救才是最终目的。”她对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的主角是三个在四川读书的高中生。他们平时表现很好,都是班里的干部。这一天,他们所在班的学生集体凑钱给老师买生日蛋糕,但还差几十块钱。这时有人提出小商小贩赚钱容易,可以到他们那里弄一点钱。身为班干部的3人便出面抢了两个商贩,抢得一块手表、两元钱。案件送到检察院,检察官们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分析,走访了学校和家长,认为三人行为情节轻微,依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决定对三人不起诉;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认真帮助三人端正思想、学法守法。后来,三个迷途知返的孩子品学兼优,都考上大学,成了有用之材。
为了办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尽力挽救失足少年,我国的执法机关大多设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1984年,我国第一家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区法院挂牌。1985年,第一个专门的少年案件起诉机构也在长宁区检察院成立。而如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相应地成立了少年法庭,全国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中已有2/3设立了少年案件专门检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坚持严格掌握政策、法律,认真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实做到办一个案件、救一个少年。
监管场所:重塑人生
我国监狱管理局官员何平说:“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人道、文明、科学的,也是行之有效的。管教所不但是执行刑罚的场所,更是未成年犯的新生之地。”
当小马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时,他还不满16岁。在山东省少年管教所的铁窗下,他起初仍不思悔改。一日,他旧病复发,却因偷吃了变质的肉食而中毒。管教干警迅速将他送进医院,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为他忙前忙后。小马的病很快被医生治好了,而他的心病也终于被管教干警的真诚所治好。回家后,他遵纪守法,成为努力向上的好公民。1990年,他被山东省泰安市授予“新长征突击手标兵”称号,同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为了最大程度挽救未成年犯,他们的改造生活过得比成年犯更宽松、更符合其成长需要。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每年都必须至少完成思想、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1000个课时,劳动则属于习艺性质。据统计,几乎100%的未成年犯在关押期间被扫除了文盲,并循序渐进,由小学到初中再到高中,而一些文化水平较高的未成年犯已积极地参加了大学函授、自学考试。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学会了一技之长,比如理发、缝纫、果树栽培等等,有的还获得了劳动部门承认的技术证书。山东省少年管教所,1995年参加学习的未成年犯,小学、初中、高中的文化获证率达93%,获释人员的技术获证率达95.7%。我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正在切实地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守法公民。
1995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少年管教所的小朱等3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勇救一不慎落水的女学生,在当地传为佳话。当时小朱他们正在监舍外劳动,见一女学生骑车不慎跌入路边两米多深的鱼塘。他们中的一人跑去报告管教干警请求支援,小朱等二人则飞快奔向出事地点,紧急救援。因女学生身材比他们高大,他们几次潜入水底,齐心协力才将女学生救起。
从违法犯罪、祸害他人,到见义勇为、奋不顾身,这些迷途知返的未成年犯用实际行动,重塑自己的人生。
社会帮教:铺一条康庄道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措施,经长期实践证明切实有效。从公、检、法、司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到社会各界人士、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亲属,环环相扣,都切实地肩负起帮教责任。
对不批准逮捕、被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携手,和街道办事处、学校、父母及其所在单位建立联合帮教小组,制定周密的帮教计划,帮助未成年人走上积极进取的道路。此项制度检察机关自80年代初实行至今,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据调查,经检察机关施以帮教的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极低。
对被判缓刑、管制和免刑的未成年犯,法院是一座“告别昨天、走向新生”的学校。他们跟踪教育,联合社会各方帮教力量帮助这些未成年犯在社会的环境里认罪服法、洗心革面、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荣辱观。
90年代初期,少年犯管教所办起了“家长学校”,定期请未成年犯的父母和监护人到管教所来,让家长们了解所内的生活,助孩子上进。管教所还与未成年犯所在地政府签订“帮教协议”,为他们出狱后的复学升学、上岗就业等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并与社会各界合力帮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为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铺就了一条由违法犯罪走向知法守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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