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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与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做好对特殊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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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司法部与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做好对特殊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司法部近日分别与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各级团组织、妇联、残联密切配合,做好对特殊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经济上贫困、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
据悉,司法部作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主管部门,自1994年2月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按照政府保障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原则,致力推动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迅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的确定上,司法部明确将特殊社会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中的弱者,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这些特殊社会群体权益的保护,采取各种手段,为维护这些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社会上侵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由于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许多人存在着打不起官司,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问题。这种状况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工作的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各专门法律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弱者的自我保护观念;各地法律援助专门机构要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特殊措施,提供优先、便捷的法律服务,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要积极为上述案件提供优先服务,并酌情减、免服务费用;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积极提供上述特殊群体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好工作计划,并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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