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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浦东试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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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6
第2版(经济)
专栏: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浦东试点
本报讯记者施明慎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审批设在上海浦东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办法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业三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赢利;(二)在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独资银行和独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境内外汇贷款占其外汇总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
鉴于我国当前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上海浦东作为试点地区,批准达到条件的少数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其外汇总负债的35%,并执行我国中央银行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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