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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稿件未刊登,我能向杂志社索赔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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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07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预约稿件未刊登,我能向杂志社索赔吗?
1995年6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前夕,我结合自己的成长历程写了一篇题为《我的平凡之路》的纪实性文学作品,约2万余字。经妇联的同志介绍,我省一家以家庭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刊物的责任编辑让我把文稿送去,并表示可以刊登,随后又给我寄来了“稿件采用通知书”,表示要在去年8月刊用,还叮嘱说世妇会期间不要投寄给其他报刊。可是直到今年2月初,也未见该刊物寄来样刊。后经了解,组稿编辑去了美国。新的责任编辑将我的稿件退还,说已失去时效,不再发表,让我自己“妥善处理”。对此,我很气愤。请问:我该不该向这家杂志社索赔?读者郭荣珍
郭荣珍同志:
你信中所说的那家预约了稿件而又在不作任何声明的情况下未依约如期刊登稿件的杂志社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首先,该杂志社责任编辑向你约稿的行为,从民法的角度讲属民事要约行为,你将所写稿件《我的平凡之路》按要求送给该杂志责任编辑的行为属接受要约行为。该杂志责任编辑表示“文章可以刊登”,并随后寄来“稿件采用通知书”的行为属编辑的承诺行为。以该杂志责任编辑给你寄来的“稿件采用通知书”为标志,你与该责任编辑之间已达成了稿件采用合同。该责任编辑有依约定期限在约定刊物上刊登你的文稿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属民事违约行为。
其次,该杂志责任编辑的要约及承诺行为实质上属于该杂志社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为作为责任编辑,他向作者约稿属其职务行为。该编辑以杂志社的名义给你寄来的“稿件采用通知书”已说明该责任编辑行使的意志完全是该杂志社的意志,杂志社应该对其行为及意志负责。因而,虽然该责任编辑去了美国,但只要杂志社存在,就有如期刊登你的文稿的义务。该杂志社以约稿属编辑“个人行为”,让你“妥善处理”文稿的做法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再次,作为文章作者,你并无任何过错。该杂志社在“稿件采用通知书”中要求你“不得一稿多投”,你并未将该稿寄给其他刊物,应该说是作者忠实履约的行为。该杂志社未依约登稿显然没有正当的原由,因而该杂志社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你的文稿时效性较强,该杂志未如期刊登,无疑使其丧失了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机会,因而该杂志社的违约行为事实上剥夺了你的作品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你既可向该杂志社索赔,也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刊登你的稿件。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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