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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百多个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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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0
第1版(要闻)
专栏:

  我国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百多个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
本报北京6月9日讯新华社记者陈雁、本报记者翟启运报道:从民政部获悉,我国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市居民最基本的生活。
在我国建立和逐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迫切需要。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人口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拉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出现了一批破产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岗人员,他们收入低,生活困难,加上一些离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形成了城市居民中新的贫困人口。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救济标准低,原有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更加困难。
1993年6月,上海市在我国率先实施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接着,厦门、青岛、福州、大连、无锡、广州等市也陆续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00多个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这项制度。这些城市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人月平均最低消费金额,再按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从96元至170元不等。一般救济对象包括四类人:一是“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和部门经济效益差、收入低而生活困难的居民;三是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四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救济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或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负担。救济对象的确定和救济款的发放都有严格的审批监督程序,实行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以防止虚报误漏。
从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城市看,其社会效果十分明显,不仅改革和完善了传统的社会救济体制,而且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民政部长多吉才让指出,在逐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管理上一开始就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走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同时还必须强化监控机制,坚持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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