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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竹洲就《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公布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我国一直重视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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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0
第3版(政法·法律·社会)
专栏:

谭竹洲就《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公布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
  我国一直重视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记者李争艳)随着世界人民要求和平呼声的日益高涨,国际上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控日趋严格,我国也十分重视此项工作。近日,国务院批准化工部公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化工部副部长兼化工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主任谭竹洲。
记者:什么是监控化学品?请介绍一下我国公布《名录》的原因和背景。
谭竹洲:监控化学品简单说是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我国是没有化学武器的国家。中国人民对化学武器是深恶痛绝的,历史上中国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者,至今中国的领土上还有日本侵华时遗留下的化学武器。1993年1月钱其琛副总理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世界已有160个国家签约,其中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在内共53个国家已批准了这个《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当第65个国家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本国批准书后的180天,《公约》即生效。因此,预计《公约》生效之日已为期不远了。
《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是全面禁止,彻底销毁现有的一切化学武器。《公约》要求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并销毁现存的一切化学武器及生产设施。为确保《公约》的基本义务和具体规定切实得到遵守,《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向国际《公约》机构宣布《公约》生效前三年以及今后每年本国监控化学品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并接受现场核查。
记者:我国是化工生产大国,在监控化学品的管理方面我国做了哪些工作?
谭竹洲: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而此类化学品毒性高,制备简单,原料易得,监控和管理不严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众所周知,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事件,足以证明了其危害性。我国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一直很重视,1990年,国家为控制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发布了内部文件,1994年又专发了正式文件。1993年化工部成立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并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在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李鹏总理于1995年12月27日签署了国务院第190号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从而使我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监控化学品名录》就是依据《条例》而发布的。
记者:怎样划分监控化学品并对其实施具体管理?
谭竹洲:依据化学品对《公约》的宗旨、目标以及对人类的安全所构成的危险程度将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是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依据这些化学品的危险程度,《条例》对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从生产到销售、使用的全面管理。
在生产方面,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在进出口方面,国家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由指定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及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化工部和外经贸部共同指定的单位才能从事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在管理方面国家对监控化学品实行数据报告制度。要求各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单位,按不同要求,每年宣布生产量、加工量、销售量及进出口量,报告设施变更情况,计划和计划变更情况,要求绝大部分的有机化工厂宣布其厂址、生产能力及年产量,并接受国际公约机构组织的现场核查。除此以外,《条例》对监控化学品的经营、使用、储运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记者:如何才能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监控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化工部将如何部署今后的工作?
谭竹洲:监控化学品的管理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为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在《条例》中加强了执法力度,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条例》规定,生产、使用、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视情况不同,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是没有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国家,因此履行《公约》主要是民用化工管理问题。早在《公约》谈判期间,国家就已将这方面的工作归口我部。《条例》中已明确我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为进一部贯彻《条例》,当前需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从事生产、加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确《条例》发布的重大意义,把《条例》中的各种规定变为自觉的行动准则。目前,我们正在拟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力争近期内完成,下半年试点,取得经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贯彻《条例》奠定基础。化工部虽然归口管理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但这项工作仍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只有携手共同努力,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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