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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德石益走私伪造货币被判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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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陈正德石益走私伪造货币被判死刑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走私伪造人民币2460万元的陈正德、石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分别被判处死刑,今天在广东省汕头市伏法。
陈正德、石益均系台湾省澎湖县人,台湾“合庆丰”号机轮渔船船员。1995年4月5日,陈正德、石益及“合庆丰”号渔船船长陈安静,为牟取非法收入,接受台湾犯罪分子雇用,以每袋一万元台币的运费为条件,同意利用“合庆丰”号渔船将面额总计2460万余元伪造的人民币运往汕头市陆丰市甲子镇。4月6日中午,陈正德、石益、陈安静先收取2.5万元台币作为出海费用,然后将犯罪分子提供的装有假币的13只塑料袋藏于船仓。4月7日下午5时至9时左右,陈正德等人驾船抵达汕头陆丰市甲子镇海面与内地犯罪分子联系交货时,被汕头市公安边防机关发现围捕。陈正德等人将13袋伪造的假人民币抛向海面,妄图毁赃灭证,并驾船逃跑,被公安边防机关人赃俱获,13袋假币全部打捞上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正德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分别委托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3名被告人的家属参加了旁听。陈正德、石益、陈安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以走私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陈正德、石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安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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