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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打长途电话构成盗窃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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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偷打长途电话构成盗窃罪
蓝蔚生
刘某系某县有线电视台聘用职工。自1995年8月起,他利用晚上值班之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共打国际长途电话100余次,耗去用户单位话费4万余元。
对于刘某的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第一,虽然刘某主观上没有取得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取得不法利益,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实际上窃取了有线电视台的财产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在形态上属无形财产,在价值表现上则是可以话费计量的有形财产,这种有形财产已被刘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所挥霍。因此,不能以刘某没有盗窃财产故意和未取得财产为由否定其行为的盗窃性质。
第二,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号码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号码的最直接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对刘某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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