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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演出行为遏制演员“走穴”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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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6
第2版(要闻)
专栏:

规范演出行为遏制演员“走穴”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王黎)为了加强对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文化部制定了《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个体和业余演员从事营业演出活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活动,包括参加组台演出和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必须持有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
《办法》规定,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过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核,方可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到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正常的艺术生产和演出。
《办法》要求,演员每次参加营业演出,必须如实填写《营业演出许可证》上“演出登记”栏内的规定项目。个体和业余演员报发证部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系)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演出活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从事营业演出活动。
《办法》指出,《营业演出许可证》是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的唯一合法凭证。对违反演出市场管理规定的演员,文化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演出、没收演出收入、罚款、停止演出半年至一年,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偷税逃税的,提请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部市场管理局演出处副处长庹祖海说,对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统一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将改变过去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状况,严格主体资格审核,规范演出行为,有效地遏制演员“走穴”,加强文艺表演团体对在职演员外出演出活动的管理,保证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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