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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决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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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6
第2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决定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丁坚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作出规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油可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为加强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在去年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为支持这项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这两部门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也可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同时还规定,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的,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可仍按这两部门1994年制定的政策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拨、销售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国有粮食企业必须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要照章纳税;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都必须照章缴纳增值税。
鉴于粮油产区和销区,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省市区国税局可根据这些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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