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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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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8
第9版(理论)
专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思想道德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杨春贵
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各种关系。有些关系,如:思想道德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关系,党的最高理想与现阶段全国人民共同理想的关系,道德建设中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关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已作了深刻的阐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又有一系列新的关系需要研究和正确处理。
“加强”和“改善”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加强。所谓“加强”,就是在思想上要更加重视,在地位上要更加突出,在工作力度上要进一步加大。要进一步突出地解决三个落实问题:首先是思想落实。全党上下要真正树立起这样一个战略思想,即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关系到我们跨世纪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要切实克服目前在一些同志中存在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种种思想障碍,比如,只要物质文明上去了,精神文明自然就上去了的“自发论”思想;只要把物质文明搞上去,不惜牺牲精神文明的“代价论”思想;先把物质文明抓上去,再抓精神文明的“割裂论”思想等。全党上下要深入进行一次精神文明建设战略意义的再教育,自觉做到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组织落实。精神文明建设不单是思想文教部门的任务,而且是经济战线和一切部门的长期共同任务。要克服那种经济部门抓物质文明建设,思想文化部门抓精神文明建设的“分工论”思想;要改变抓物质文明建设的不怎么抓精神文明建设,抓精神文明建设的又缺少物质保证的状况;还要改变主要领导抓物质文明建设,分工领导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第一把手不到位,精神文明建设就不可能真正到位。要形成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全社会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参加、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工作落实。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单位都应当制定自己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要有目标,有措施,有物质保证,有检查督促,像抓经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那样,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的每一个项目、每一项活动,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精神文明建设不但要加强,而且要改善。不解决“改善”的问题,“加强”是没有保证的,并且可能流于形式。邓小平同志说:“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这话无疑也适用于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同时他又说:“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这是完整的两句话,第一句话是讲加强,第二句话是讲改善。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就有一个如何从思想道德上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问题;改革要创新,就有一个如何对待传统的问题;对外开放,就有一个如何对待西方文明的问题。这许多“如何”当中都有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需要划清界限,而现在不少方面界限不清,往往是旧办法不太灵,新办法还没有,因而一些人的行为就出现了种种失衡、失序、失范的状况。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在这方面,要组织力量,下大力气,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求作出科学的回答,逐步建立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需要的、批判继承历史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领导文明和群众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是群众的事业,必须广泛动员和组织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使每一个人成为精神文明建设自觉的实践者。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别要把提高青少年的素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点,因为他们是跨世纪的接班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在群众,而关键在领导。马克思说:“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应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而且首先应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实践者。善为国者必先正其身,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组织、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领导干部自身必须有一种高尚的人格力量,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求群众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群众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号召力。老百姓对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是“听其言而观其行”,其行不善,其言也无力。邓小平同志说:“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搞精神文明,关键是以身作则。”因此,应当把反腐倡廉、塑造人民公仆形象作为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下大力气抓好;而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应当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榜样。能否做到这一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取得成效以及成效大小的一个关键所在。
思想教育和严格管理的关系
思想道德建设是解决精神世界的问题,当然主要是靠教育,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强制人们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的方法去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十分有害。我们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优势,我们必须发扬这个优势,结合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但是,强调思想教育,并不排斥对社会的严格管理,必须制定和执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等等,以制裁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约束各种不道德行为,惩恶而扬善。当然,这种严格的管理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要很好地统一起来。通过持之以恒的严格管理,他律的东西就逐渐地转化为人们自律的东西,从而改善人们的素质,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之一就是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第一,教育引导先行:广泛开展“我为港城添新彩”、“市民形象”大讨论,创办上百所文明市民学校,散发10万本《文明市民读本》,把思想发动、教育工作搞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第二,严管重罚:制定《文明市民守则》和“六要”、“十个不准”、16个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12支执法管理队伍,不管什么人,违反规定的,一律照章处理,处罚一般都较重。例如,乱吐乱扔者罚款300—500元,燃放烟花鞭炮者罚款1000元。他们的经验证明,严格依法管理是稳定而有效的管理。我们在狠抓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制定和完善诸如公共场所管理法规、社区管理法规、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等各种行政法规,以约束人们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这是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成功经验。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思潮也侵袭到精神生产领域。一些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见利忘义,为了赚钱,粗制滥造,炮制和贩卖淫秽、下流、丑恶的照片、影片、录像带、书刊等精神垃圾,败坏社会风气,毒化人们的灵魂,腐蚀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这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精神生产的根本目的是社会效益,即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的需要,为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邓小平同志说:“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这里讲的是“唯一准则”和“最高准则”,也就是说,精神生产要讲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是精神生产的根本目的,一切从事精神生产的人们,都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要严格区别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不同目的。如果离开社会效益单纯去追求经济效益,那就忘却了精神生产的根本目的,失去了它自身存在的价值。鉴于目前我们国家财力有限,还不可能有充分的精神生产的投入。为弥补这种不足,一些精神生产单位搞一些创收,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这也是必要的,但这只能是第二位的,并且必须以无害于社会效益为前提。因此,在对精神生产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对精神生产者进行精神生产根本目的的教育,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生产者的价值取向问题。
虚和实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思想道德建设,不像物质文明建设那样立竿见影,它有虚的一面。但是,这种虚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是可以被人们具体地感知的。人们的精神状态总是要通过人们的具体言论和行动表现出来。所以,抓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实打实地进行,用一些同志的话来说,叫虚功实做。第一,原则性的要求要具体化,变成可操作的东西。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渗透到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和日常生活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越是基层,要求就越是应当具体,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实的可行性,使之成为可以操作、可以检查、能够落实的东西。现在流行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原则化、一般化的要求多,而具体化的要求少。天津市和平区坚持“百姓选公仆”、烟台市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等做法,之所以富有成效,就是因为它具体、可以操作。第二,要大力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先进人物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他们生活在群众中间,对他们大力加以表彰,可以产生很大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也有各种类型,有的是轰轰烈烈的英雄壮举,将其集中地系统地加以宣传,可以产生震撼人们心灵的轰动性效应;有的是在平凡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种种良好行为,如爱岗敬业、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和睦邻里等等,对这些良好行为经常加以宣传,可以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的效应。这两种宣传都是需要的,有效的。第三,要强化管理,加强法制。不仅要扬善,而且要惩恶,包括惩治犯罪、反腐倡廉,约束各种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一个地方也好,一个单位也好,不能松松垮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精神文明建设要与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努力造成一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四,有必要的物质投入。精神文明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实现,像图书馆、书店、文化馆、剧院、博物馆等等,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硬件”,需要物质的投入。这些投入不应当是随意性的,而应当通过法律予以保证。总之,软件要具体,硬件要投入;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可操作性措施;既要大力扬善,又要大力惩恶,这样,虚功就可以做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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