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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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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17
第11版(教育)
专栏:

  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思考
甘北林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今年全国有660多所高校实行招生和就业制度的“并轨”。到明年,我国1054所高校中的绝大多数都将实行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即全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由国家统一安排就业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由学生自己负担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大部分学生自主择业的制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
所谓“自主择业”,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学生毕业后可以不受限制地选择工作单位,不受生源地区、培养方式、学校归属及投资渠道、学习成绩和表现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在短期内要实现此种意义上的“自主择业”尚无可能。国家教委学生司指出,近期内,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这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并非无限制的选择,而是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这个范围一般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那种既想不受国家约束,又要国家兜底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这种对“自主择业”的理解有其深刻的背景。首先,各地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正处于过渡阶段,人才劳务市场尚不成熟,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规模庞大、时间集中等特殊情况。其次,高校招生改革刚刚起步,学校对专业设置的调整权还很有限,对如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还缺乏积极有效的机制和办法。再有,对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办法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备,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吸引人才的导向政策还缺乏力度,而“缴费上学”的学生所缴的学费仅占国家拨款的1/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推行毕业生完全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不但不会推进高教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反而会使国家利益、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和毕业生自身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我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大城市与边远地区、国有单位与外资合资企业之间现阶段尚有较大差距,人才流向不尽合理。如果给毕业生无限制择业的权利,这种趋势会更加严重,从而影响国家的整个经济发展与合理布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缺口会越来越大,其发展甚至生存都会受到影响。对于肩负着培养合格人才、保证国家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任务的高校来说,择业不受限制,就失去了对学生的导向机制,学生关心的将不再是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修养,而是想方设法找路子,甚至走后门,以图找个理想的工作,从而冲击整个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目前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各种就业计划和宏观调控指标就难以完成。“自主择业”对广大毕业生来说也未必都是好消息。近年来,到毕业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待分配”毕业生数量已呈逐年递增趋势,如果完全“自主择业”,国家就难以再负责向毕业生保证提供就业机会。在失业保险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形势不好,毕业生的利益毫无疑问将受到损害。
如果说现阶段推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会产生以上几种可能的不利影响和损害,那决不是我们改革的初衷。因此,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一定要适时适度进行。要不断创造条件,积极培育有别于一般人才交流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逐步向“自主择业”的改革目标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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