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要切实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0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要切实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
读了《不该发生的事》一文,我认为,在江津市的某些同志心目中,法律意识还不很强,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
首先,江津市中山镇发生的抢劫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移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是否有罪应由法院来判决。镇派出所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事。
其次,代国柱老师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在陈启彬老师的上访材料上签字,是否合适,关键看是否合法和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情况属实,校长在材料上签字盖章,就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如果校长不肯维护老师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他肯定领导不好这所学校。从调查来看,代国柱签字是合情合理的。从法律角度来讲,作为知情人,代国柱有权利也有义务签这个字。
第三,中山镇因此调整学校领导班子,并决定让代国柱去小学任教,据说其目的是保持中山镇的稳定,更是于法不合,于理不合。我不明白,歹徒在“严打”期间抢劫财物,行凶打人,似乎对中山镇的稳定无碍,倒是被打的教师要个“说法”,却影响中山镇的稳定了,请问这是哪家的逻辑?另外,调两位小学教师去管理他们并不熟悉的中学,让一位优秀的中学教师去小学任教,不能不说是双重浪费。这件事再次暴露出:我们一些干部的法律素质还比较低。由是观之,提高公民特别是干部法律素质,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湖南双峰县洪山殿煤矿子弟学校张之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