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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低报又为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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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20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热点透析

  高价低报又为何?
钟广和陈斌
随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继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报等问题之后,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高价低报。
在广东东莞商检局近期鉴定出证的202批业务中,发现39批高价低报,占19.3%。如某电子有限公司,报验的一批电子制品设备,申报价402万港元,鉴定为517万港元,低报了115万港元,占28%;又如某家具有限公司报鉴定的一批木工生产设备,报价2123万港元,经鉴定为2651万港元,低报了528万港元,占25%。
高价低报一般出现在独资企业、来料加工转独资企业以及表面合资实质独资的企业(中方以厂房投入,收取租金,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负责企业盈亏),其中以来料加工企业尤为普遍。

高价低报表现为无意识低报与有意识低报两种情况。无意识低报主要是一些外在因素造成: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签署合同时,必须先向外经贸部门预报设备价格,再到海关审批,一些外商未经市场价格调查便预先报价,在设备进口报关时,因不能马上更换审批价格,只好按原审批价填写发票报关,故而出现了高价低报的情况。而有意识低报是投资商出于某一种目的,在明知设备价的情况下,故意低报价格。一些独资和来料加工企业,其设备由外方投入,见低价高报无利可图,反而会增加入关时有关手续费用,为了减少费用,个别投资商便不惜采取高价低报方式。在东莞商检局评估的设备中曾出现过一台自动成型剪板机市值139万港元,投资商申报12万港元,两者差价127万港元的离谱现象。另一种是投资商在申报投资项目时低报了总投资额,在进口设备时故意低报设备的价格,想从中获得多进其他设备的机会;还有一些外商在申报投资项目时由于缺乏信心低报了投资总额,却在实际投入中发现潜力,想加大投资,为免申请增资的各项手续,而采取设备低报的下策,获得多进设备的机会。后两者居心虽不同,但手法相同、性质相近。

高价低报与低价高报都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同样危害和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扰乱引进外资工作的正常秩序,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不仅给商检的鉴定工作造成困难,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对于高价低报现象,商检执法人员应充分认识其欺骗性和危害性,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一方面,在鉴定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力求给设备一个合理、准确的鉴定价;另一方面,对于有意低报的投资商,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指出其欺骗性以及危害性,以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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