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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将实行银行结售汇年内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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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21
第1版(要闻)
专栏:

  外商投资企业将实行银行结售汇
年内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本报北京6月20日讯记者施明慎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今日召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分局长会议上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并在年底之前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申报区分外汇帐户后,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修订并颁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取消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尚存的其他经常项目汇兑限制。这样,在今年年底之前就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
戴相龙解释说,国际收支通常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进出口贸易收支,运输、旅游等非贸易收支,以及与国际组织往来、无偿援助和捐赠等无偿转让。对以上项目的外汇收支,有关企业可持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银行购汇或卖出外汇。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继续实行审批制。他强调,这次改革后,个人因私用汇的供汇范围扩大,数额提高,但个人仍然不能自由兑换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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