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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民间”经营对外劳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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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25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信息廊

严禁“民间”经营对外劳务
外经贸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等名义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外劳务合作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与审批,任何部门未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得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今后对向国(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统称“对外劳务合作”,不再使用“劳务输出”或其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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