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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承销机构不得惜售10年期国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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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26
第2版(经济)
专栏:

  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
承销机构不得惜售10年期国债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积极采取措施,面向社会公开销售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满足市场需求,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惜售。
据了解,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即10年期国债)自发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投资者的普遍欢迎,销售势头良好。为做好这期国债的销售工作,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解决有关问题。
《通知》指出,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式的形式发行,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在上述两家交易场所的证券帐户(一级帐户)购买本期国债,任何机构不得以开立证券二级帐户或出具国债代保管凭证的形式发售本期国债。
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按每百元面值100元的价格平价发行,各发售机构不得加价销售,对以拆长卖短等形式(擅自改变国债发行条件)发售本期国债的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各承销机构要切实履行证券商应尽的职责,维护国债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地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对当地国债市场的监管工作,及时反映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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