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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发展人行推出十条金融服务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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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26
第2版(经济)
专栏:

  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发展
人行推出十条金融服务措施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为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向各金融机构发出通知,决定推出10条措施,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服务。这10条措施是:
——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不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要做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可逐步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直接审查办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可由人民银行或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
——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产品销售,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物资企业的代理制试点。要优先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换汇成本低、出口有市场的商品生产与收购所需流动资金,要给予积极支持。适当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大办理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贸易项下的融资,促进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支持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运用信贷杠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逐步降低负债水平。各家银行要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企业中,促进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免息、停息等有关手续。对濒临破产,确实难以偿还原有债务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平等协商,按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重组。对少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要支持其按法定程序破产。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参加破产清偿小组。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核销呆帐。
——逐步推进主办银行制度,密切银行和企业的关系。
——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运用利率杠杆,促进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对产业政策限制发展、企业信用等级较差、产品积压、应收货款过多的企业,要实行上浮。
——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适当发展直接融资。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少数信誉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同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扩大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
——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
——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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