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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常地宣传贯彻婚姻法——读者来信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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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07
第2版()
专栏:

必须经常地宣传贯彻婚姻法
——读者来信述评
余章瑞
自从去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了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开始树立了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家庭民主和睦的新风气。但是,由于各地贯彻婚姻法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平衡性以及某些地区没有把贯彻婚姻法作为经常工作,以致在运动结束以后男女婚姻不自由、妇女被虐杀、买卖婚姻、早婚等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读者郝振麟说:河北武安县九区明峪村村干部李国生让他十三岁的女儿与人订婚,索取小米十三石(每石二百五十斤)。赵华来信说:山西高平县第六区口则村,仍有不少群众拿七八石甚至一二十石小米的钱给儿子买媳妇。陈星来信说:陕西省栒邑县六区张洪村李怀娃强迫与不足十六岁的李金蝉结婚,该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草率地发给了结婚证,结果发生李怀娃杀死李金蝉后自杀的惨事。福建省同安县、湖北省郧西县和内蒙呼纳盟喜桂图旗等地曾发生妇女被丈夫虐杀、媳妇被婆婆毒害事件多起。
读者来信指出,产生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县、区、村干部对贯彻婚姻法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错误思想。他们有的认为已经进行了贯彻婚姻法运动,今后就不会有多大问题了,因而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毒害缺乏必要的警惕。有的认为贯彻婚姻法和中心工作、和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有矛盾。他们说:“中心工作很忙,没有时间贯彻婚姻法。”因而派一些能力较差的人去做执行婚姻政策的婚姻登记工作。有的还认为贯彻婚姻法只是男女间、家庭间的小事情,不必大力去搞它,对贯彻实行婚姻法抱冷淡和抵触的态度。
显然,上述这些认识是不对的。贯彻实行婚姻法是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决不是经过一次运动即可完全解决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中指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是牵涉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在这方面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一种东西。这是决不能在短期内采用粗暴的办法加以‘消灭’的,而必须是在很长时间内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惩处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才能逐步地加以清除。”如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制度上的封建思想的力量估计不足,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的急躁情绪,是错误的。但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把贯彻婚姻法作为经常工作,有重点地结合生产、结合中心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正确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特别是革命军人的婚姻案件;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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