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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实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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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6-28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计委发布实施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六月二十七日讯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日前正式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供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除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除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未按照规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投资的部分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拨付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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