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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厂矿、工地、企业中文化艺术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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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08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厂矿、工地、企业中文化艺术工作的指示
近几年来,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工会各级组织,通过电影院、放映队、剧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各种机构,运用电影、戏剧、书刊、图画等工具,向职工群众进行了文化普及工作,并大量地开展了职工群众的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在提高工人阶级的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觉悟、鼓舞他们的劳动生产热情和活跃他们的文化生活方面,获得了显著的成果。工会电影放映队的活动,专业剧团、歌舞团等艺术表演团体对厂矿的巡回表演和文艺工作者对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的辅导,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整个看来,已有的工作还远不能适应广大职工的要求,各地工矿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还不平衡,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严重的缺点。这首先表现在:少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未能充分认识文化艺术工作是对广大工人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强大武器之一,因而,对开展职工文化艺术工作不加重视、不去领导、任其自流。对厂矿、工地、企业的文化艺术工作的事业计划和工作设施缺少统一部署、协同步调,致使现有文化艺术机构和工具未能更合理地加以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在某些文化干部中有忽视文化工作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的思想,某些文化企业干部中存在着单纯营利的观点;某些工会工作干部中则存在着片面地强调职工福利的观点和在事业管理上忽视企业化经营的原则。对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缺乏经常的指导和具体的帮助。有的地方,甚至错误地认为文艺活动妨碍生产,因而采取消极限制的态度,或者机械地要求文艺创作都要表现本厂矿的生产活动,致使业余艺术表演的节目内容狭隘,形式单调,不能达到艺术应有的效果。对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中的骨干分子和职工群众中有艺术才能的青年,也未能有计划地予以培养和提高。
为克服上述缺点,进一步加强职工文化艺术工作,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工会各级组织必须首先提高对职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文化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在职工文化艺术工作中的事业计划和工作设施上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将协同工会各级组织开展厂矿、工地、企业文化艺术工作列为主要任务之一,并在有关工作中对工会组织予以积极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组织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现有各种文化艺术机构和工具为职工群众服务,并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借以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要求,并进一步提高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生产劳动热情,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伟大任务而奋斗。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甲、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组织,应在国家文化工作的整个部署下,分工合作,充分利用所有电影放映队、剧场、电影院、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等机构为职工群众服务。
一、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工会各级组织开展和加强工矿的电影放映工作。首先监督当地电影发行机构,切实改进对工会放映队的影片供应。各地电影机修理厂(站),并应负责工会放映队的机器检修和零件供应。在举办放映人员训练班时亦应通知工会抽派放映人员参加学习。对于工会放映力量不足的厂矿、工地、企业,应与工会商定办法,有计划地派遣所属放映队前去放映,并按照企业经营的原则实行收费。对于远离城市的大规模基本建设工地(如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筑路工程等),在该工地的行政方面和工会组织没有放映队或者放映队力量不足时,应适当地派遣所属放映队前去进行慰问演出,其费用由工会组织或商请该工地行政方面予以适当补助。
二、工会放映队的服务对象是职工群众,并应以产业工人与基本建设工人为主要对象。工会放映队,一般应在厂矿、基本建设工地、企业内部及职工宿舍集中而无影院或距离影院较远地区进行放映,并应逐步建立固定放映站,做到统一排片和计划放映。工会放映队一般应实行企业经营,逐步做到自给自足,其收费标准一般不应低于政府文化部门放映队。凡尚未实行收费的放映队,应即积极创造条件准备实行收费。工会放映队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法,由工会各级组织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工会放映队除对上述地区和对象进行放映外,如有余力,可向一般群众进行放映,但必须遵守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放映队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定,并与电影院和政府文化部门放映队合理分工,以免互相重复。
三、各省、市工会组织应根据本省、市所有工会系统放映队的数量,以及厂矿企业的分布和职工人数等情况,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改善工会电影教育工作队的指示”,加强对于工会放映队的统一领导,并逐步做到统一掌握发展计划。今后除铁路、第二机械、农林水利与盐业几个产业工会组织外,各地工会组织均应以省、市为单位制定放映队的统一发展计划,各厂矿企业成立放映队时,必须经过省、市工会组织批准,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应由省(市)工会组织事先征询省、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便列入统一的排片、发行、修理、供应计划中。
四、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影院、剧场的发展计划,应以厂矿地区为重点。现有影院、剧场应加强组织职工观众的工作。各地工会组织在解放后接管的影院、剧场,原则上应移交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其已改为工会俱乐部者(包括工人文化宫),可不移交,但一般不应对外营业,如对外营业时,应遵守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关于影院、剧场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定。
五、各地国营剧团在演出计划中,应规定每年有一定时间到厂矿和基本建设工地演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国营剧团和厂矿、工程部门或厂矿的文化宫(俱乐部)订立演出合同。剧团赴厂矿、工地演出时应按照企业经营的原则实行收费。必要时可适当组织慰问演出。旅费及必需的补助由当地工会组织担负,或商请当地厂矿、工地行政方面担负。当地工会应对剧团演出积极加以协助。条件较好的民间职业剧团,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亦应适当动员和组织其到厂矿及基本建设工地演出。
六、各地文化馆(站)应与所在地区的工会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做好为所在地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作。个别大城市设有区工会俱乐部,其性质与文化馆(站)相类似,应由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商同工会组织在机构或工作上加以适当调整,以避免重复现象,如两者并存,则应在工作上取得密切的配合。省、市图书馆,特别是所在地区有较多厂矿企业的图书馆,应加强与厂矿、企业的工会图书馆的联系与配合,并应帮助工会组织的图书馆工作干部学习业务;对没有工会图书馆的厂矿、企业,则应加强组织职工阅读的工作。有条件的图书馆,可试办把图书送到职工群众中去的工作。工会组织也应注意帮助省、市图书馆及新华书店加强书报的供应和组织阅读的工作。
七、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会同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小型的文化流动服务队,为当地大规模基本建设工地的职工服务。
乙、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组织,应充分重视职工群众在文化艺术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地指导和帮助职工群众开展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以活跃他们的文化生活。
一、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首先应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可能,严格遵守业余的原则,避免旷时误工,妨害生产;应根据不同厂矿的具体情况,照顾各种对象的不同要求,建立各种类型的业余艺术组织,如剧团、乐队、合唱队、舞蹈队、美术小组、文学小组等。业余文化艺术活动演出节目的内容,应具有教育的作用,同时能满足群众正当文化娱乐的要求;不要把演出节目的内容限制在表现本厂矿的生产事迹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帮助职工群众学习和理解本国和外国作家、艺术家所创造的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演唱其优秀的戏剧、音乐和舞蹈。在演唱形式上,一般应采用职工群众所喜爱的、易学易做的、较为短小的艺术形式,但在具有条件的厂矿,也不要不顾职工需要而硬性地反对演出大型节目。对职工群众的创作和表演,应积极地、正确地加以指导、鼓励和帮助;既应注意其演出节目思想内容的正确,同时又应注意帮助其不断提高艺术水平。
二、对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的领导,应由工会各级组织负责,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加以协助和辅导,同时并应取得有关方面如各地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组织等在工作上的配合和协助。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文艺团体指导和协助文艺工作者建立与职工群众的经常联系,组织作家、艺术家与工人见面,组织作家、艺术家创作适合于职工需要的优秀作品,特别是能供给他们演唱的作品;工会组织对下厂工作的作家、艺术家应尽可能给予工作上的帮助和便利;文艺刊物应注意开展工人通讯员与培养工人作家的工作;督促各专业剧团有重点地与职工业余文艺组织建立经常的业务辅导关系,用以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并应协同工会组织举办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的会演、竞赛或评奖,以提高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的水平;并协同工会举办职工群众艺术学校或训练班,采取业余学习或短期集训的方式,培养和提高职工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中的骨干分子和具有特别文学艺术才能的青年。
以上各项,望各大行政区、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省(市)工矿、企业的工会组织深入讨论研究,并根据本指示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及厂矿、工地、企业的具体情况,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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