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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薛驹汇报有关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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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0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薛驹汇报有关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刘思扬、汪金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今天下午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汇报了有关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薛驹说,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拍卖法草案修改稿、关于修改档案法的决定草案和枪支管理法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这几个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薛驹说,有的委员提出,并非所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都可以拍卖。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有的委员提出,拍卖文物的人员,应当具备文物专业知识。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有的委员提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经审批同意拍卖的,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有的委员提出,对未经许可登记从事拍卖业的处罚太轻。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修改档案法的决定草案,薛驹说,根据一些委员意见,建议将有关条款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枪支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薛驹指出,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规定,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检举人,给予奖励。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个人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1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委员提出,对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款改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处罚。”
对上述三个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薛驹还列举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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