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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致伤可获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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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0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做好事致伤可获赔偿
吴新标
红星小学组织的学雷锋活动小组每年都要为社会做许多好事,一直为当地群众所称道。去年12月的一个星期天,学雷锋第一活动小组的5位成员在组长的带领下,来到敬老院为老爷爷、老奶奶们擦玻璃、洗桌椅等。11岁的小女孩陈丽在擦最后一个窗户的玻璃时,不小心从窗台上掉了下来,造成左手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126元。
陈丽伤愈后,其父母多次找学校协商,要求学校付给陈丽的医疗费1126元,学校不同意全额赔偿。后来,陈丽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状告红星小学,要求红星小学赔偿陈丽全部医疗费。
庭审中,红星小学辩称:①陈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陈丽应向保险公司索赔;②学校没有组织陈丽所在的学雷锋第一活动小组去为敬老院做好事,她们是在未经学校批准,也未告知学校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去的,因而她们的行为与学校无关;③陈丽等为敬老院做好事,不图报酬,学校也没有受益。因此,学校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①11岁的陈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她在学校就学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对其进行监护的责任就从其父母身上转移到了学校;②陈丽所在的学雷锋第一活动小组去做好事虽未经学校批准,但她的小组以前多次未经学校批准而以学校的名义做好事,事后学校不但没有批评,反而表扬,说明学校是同意学雷锋第一活动小组不经学校批准而以学校名义去做好事的。同时,学雷锋第一活动小组多次不经学校批准而去校外做好事,正说明学校对其组织的学雷锋活动小组没有尽到管理之责,存有过错;③陈丽所在的学雷锋第一活动小组做好事不图报酬,为学校争得了荣誉,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收到了大量的锦旗、表扬信、感谢信等,学校实际上是受益的。因此,陈丽在做好事时致伤,遭受了经济损失,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至于陈丽已投保人身险,可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向学校索赔并不冲突。
经过法庭的教育,红星小学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赔偿陈丽的治伤医疗费1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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