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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档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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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06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档案法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贾奋勇、刘思扬)今天结束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档案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1号主席令,公布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共6章27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规定,有8个方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8个方面的行为是: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的;违反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专家认为,档案法的修改,对加强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有效地保护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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