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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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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06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动态

  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综述
杜萌昆赵景华
中国税务学会前不久在北京召开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及税务部门有关领导就当前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上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讨论中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税收宏观调控的研究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税收中性和税收宏观调控的关系如何,在与会代表的讨论中主要有四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中性和税收宏观调控是对立统一关系。当市场运行状况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条件时,税收应当保持中性;当市场运行状况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条件时,则必须用非中性的税收加以矫正。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中性和税收宏观调控是矛盾的统一体,即使不存在市场作用的失灵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仍然是必要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虽不排除税收中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会带来某些启示意义,但认为对其过分强调,有可能在理论上导致否定税收对经济的调控功能。第四种观点认为,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的效率与公平,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的要求。因此,中性原则也应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原则;但同时税收作为掌握在国家手中的经济杠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又要发挥它的调控功能。较多代表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反映了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换的宏观要求。政府借助税收手段调控经济,是为了避免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及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在税收实践中强化税收调控功能,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有效地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
与会代表指出,既不能把税收看成是单纯的财政工具,对产业结构无所作为,也不能将税收视为万能的调节者。我国税收产业政策的取向应当是积极发挥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它有关税种的作用支持农业、基础原材料工业和能源交通业的发展,鼓励对高科技、风险产业的投资;控制高消费产品、长线产品的生产,抑制“泡沫产业”和高档娱乐业的发展,鼓励发展生产性产业,限制非生产性行业;鼓励出口产品和扶持国内幼稚产业,适当节制非必需品进口。
二、关于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研究
与会代表探讨了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问题。他们认为,1994年我国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由“分级包干”体制向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转变,也是税收管理体制从“集中税权”向“合理分权”的重大转变。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讨论中,代表们就税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与会代表认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单项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在税法体系中占有母法地位的税收基本法,建议尽早制定税收基本法。
三、关于深化征管改革和完善税制的研究
与会代表认为,强化征管是实施新税制以后税务机关一项最主要的任务。代表们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国外的经验,认为各国税收征管的经验可归纳为以下方面:健全的法律保障;合理的机构设置;规范的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税务代理;专业化的税务审计;程序化的税务诉讼;严格的税务违章惩罚以及电脑化的税收征管。鉴于此,我们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应做到:1.建立透明度较高的税收法律体系;2.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相互协调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3.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纳税制度;4.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和税务法庭;5.大力推广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与会代表对建立新的征管模式,以及如何使发票管理科学化、严密化等问题也做了认真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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