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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水平发展档案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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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07
第2版(要闻)
专栏:

  提高执法水平发展档案事业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档案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一件大事,是国家对档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修改后的《档案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工作的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使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是这次修改《档案法》的宗旨。修改后的《档案法》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转制、兼并甚至破产随之而来的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求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以规范,以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修改后的《档案法》根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管理不善的状况,明确规定,这些档案的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未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些法律规定,既能保护集体、个人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又能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保护我国民族文化遗产,保证我国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修改后的《档案法》,在总结《档案法》实施八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能与权力。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档案法》,深入贯彻《档案法》,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档案法》的深入实施,我国档案工作将会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向一个新的阶段,档案工作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一定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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