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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完善流通体制做好化肥供应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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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08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计委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完善流通体制做好化肥供应工作
本报北京7月7日讯新华社记者李安定、本报记者费伟伟报道: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这是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做好今后的化肥供应工作意义重大,也是国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计委新闻发言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位发言人说: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供应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业特别是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务院对做好化肥供应工作历来十分重视。1994年以来,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化肥生产、改革化肥流通体制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努力做好化肥供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当前化肥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优质化肥资源偏紧,流通秩序仍较混乱,中间环节不合理收费多,价格水平偏高,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不足,有些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
国家计委发言人介绍说:这次完善化肥流通体制,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继续贯彻落实行之有效的各项有关规定,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其要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化肥工作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和内容,包括做好本地区化肥供求总量平衡工作,积极组织生产和购销,落实资源,搞好储备,管好市场,调控价格,保障供应等。二是加强对化肥宏观调控的力度。中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化肥资源,用于调控市场;生产企业除按规定可以自销的化肥外,其他部分都要纳入中央和地方调控计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化肥储备制度。三是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农民向国家交售粮棉与奖售化肥挂钩政策。四是强化市场管理和监督。继续整顿流通秩序,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改进化肥价格管理,认真清理化肥流通中的各项收费等。另外,对经营化肥的流通渠道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前,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文件精神,国家计委将着重抓好四个重点环节:
第一,搞好化肥总量平衡。国家计委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化肥的全国供求总量平衡和地区供求平衡的衔接工作,安排好化肥生产和流转计划。国家计委还要积极组织地区间的协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化肥的地区平衡,防止出现问题。
第二,抓紧落实和完善化肥储备制度。化肥具有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健全化肥储备制度势在必行,有利于缓解工商矛盾,维持均衡生产,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第三,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化肥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的体制”的要求,化肥价格将全部纳入各级物价部门管理的范围,任何企业无权定价或变动价格。首先要管好“源头”,加强化肥的出厂价格管理,国家计委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17家大型企业统配化肥的出厂价格,各级物价部门也要依据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根据上述原则合理制定17家大型企业自销和超产部分化肥以及其它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加强进口化肥的价格管理,国家计委根据现行进口化肥作价办法合理制定中央各部门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各地省级物价部门参照中央进口化肥的作价办法制定地方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推行定购粮棉与奖售化肥挂钩政策,各地省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挂钩肥的价格,价格水平要明显低于挂钩以外肥价格。对挂钩以外化肥要分品种以省、地区(市)、或县为单位实行综合平均零售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纪律、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要以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
第四,清理整顿化肥流通中的各项收费。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化肥流通各环节包括进口环节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肥流通中的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并重新从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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