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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内瓦会议六月九日会议上 周恩来外长的发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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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11
第1版()
专栏:

在日内瓦会议六月九日会议上
周恩来外长的发言主席先生、各位代表先生:
日内瓦会议从五月八日讨论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以来,到今天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全世界人民都在殷切地期待着会议能够迅速达成协议,印度支那的战争能够早日停止,印度支那的和平能够早日恢复。
在这一个月中,我们召开了多次公开性的和限制性的会议,并经大家同意,以法国代表团五月八日的建议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五月十日的建议为主要基础,对恢复印度支那和平进行了讨论。不可否认,经过历次讨论的结果,我们获得了某些进展,并在五月二十九日的会议上,通过了联合王国代表团的建议。但是,如果从一个月的时间和会议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议的成就还是很不够的,会议进行的速度还是很缓慢的,我们的会议还很不能满足全世界人民的期望。
在本会议开始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就曾声明,朝鲜战争停止了,印度支那战争同样应该停止。在印度支那全境早日同时停止敌对行为是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一个最重要和最迫切的步骤。为了使停战问题早日达成协议,我们始终认为,会议应该把各方意见的共同点肯定下来,作为进一步商谈的基础;同时,对那些差异点,应该寻找方法加以解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在五月二十七日曾根据法国代表团的建议、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的建议和苏联代表团的补充建议,在关于停战问题上向本会议提出了下列的六点建议:
“日内瓦会议与会各国对于在印度支那停止敌对行动的基本原则协议如下:
(一)交战双方的一切武装力量——陆军、海军和空军——在印度支那全境同时实现完全的停火。
(二)双方就有关双方占领区的地区的适当调整和在进行调整时双方军队的转移,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有关问题,开始谈判。
(三)在印度支那全境停止敌对行动的同时,停止自印度支那境外进入各种新的部队和军事人员以及各种武器和弹药。
(四)由双方司令部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停战协定条款的履行,进行监察。
对上述协定的履行,并应由中立国委员会进行国际监察。
关于中立国委员会的成员问题,须另行考虑。
(五)日内瓦会议与会各国负责保证协定的履行。
关于有关各国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问题,须另行考虑。
(六)互相释放战俘和被拘的平民。”
我们认为,这六点建议是包括了各方意见的共同点的,本会议应该就此达成原则协议。在讨论这六点建议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在某些问题上各方观点已经接近,但是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各方意见却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中某些意见甚至还障碍着会议的进行。现在,我愿按照我们的六点建议,说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意见。
关于第一点建议。本会议在五月二十九日通过的联合王国代表团的建议中,已经对在印度支那早日和同时停火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认为,原则既经规定了,那就必须根据这一原则来考虑在印度支那三个国家,即在越南、高棉和寮国,怎样实现早日和同时停火的具体问题。我们认为,早日恢复印度支那全境的和平而不再拖延,是全世界人民、特别是印度支那人民和法国人民的渴望,同时,也是举行本会议的目的。但是,直到现在还有人认为,在越南、高棉和寮国可以不同时停火。这当然是不对的。如果只在印度支那某一地区停止敌对行动,而在另一些地区却继续着战争,那就不仅不能早日恢复印度支那的和平,而且随时有使战争重新蔓延到印度支那全境的危险。固然,有关越南、高棉、寮国停战问题的具体商谈程序可以有先后,但在停火的实现上却必须同时。
关于第二点建议。本会议在五月二十九日所通过的联合王国代表团的建议中,对交战双方司令部代表的任务作了这样的规定:他们应研究在停止敌对行动时军队的部署问题,这项研究应从在越南的重新集结地区问题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认为,研究在停止敌对行动时军队的部署问题的原则,无疑地应该适用于印度支那全境。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印度支那三个国家,即越南、高棉、寮国的情况是不完全相同的,因而在解决办法上将会有所不同。
大家知道,高棉有抵抗军队,寮国也有抵抗军队,这两支抵抗军队是由高棉和寮国的本国人民组织起来而为两国抗战政府所领导的。有人说高棉和寮国的抵抗军队不是他们本国人民组织起来的军队,而要求将这两支军队加以撤退,作为停火的条件,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而也是不能接受的。试问,怎样能够要求高棉和寮国本国人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军队撤退到高棉和寮国的领土以外去呢?
现在交战双方司令部代表已经按照本会议五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决议在日内瓦开始谈判,这就为交战双方直接的谈判开辟了道路。但不能不指出,双方司令部代表在当地的接触至今尚未开始。这样,就拖延了对于停止敌对行动时军队部署问题的全面研究和迅速解决。我们认为,有关方面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早日实现本会议关于双方司令部代表除在日内瓦会谈外,同时在当地开始接触的协议。
关于第三点建议。在印度支那全境停止敌对行动的同时,停止自印度支那境外运入各种新的部队和军事人员以及各种武器和弹药的问题,是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首席代表范文同先生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苏联代表团同意范文同先生对这一问题的意见。莫洛托夫外长曾指出,停止运送军队、武器和弹药是在印度支那停止敌对行动和遵守有关协定的最重要的条件。法国代表团团长皮杜尔先生也曾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国际监察委员会必须尽一切努力的对象。既然大家同意了这一个原则,那么,具体的问题就在于实施的范围和方法以及如何加以监察。关于实施的范围,我们认为,印度支那三个国家交战双方均应遵守停止自印度支那境外经过海、陆、空口岸运入各种新的部队和军事人员以及各种武器和弹药的规定,不能有任何例外。同时,应该指出,实施范围一定要包括停止美国运送军事人员、武器和弹药到印度支那任何地方在内。关于如何监察问题,朝鲜停战协定的经验可以提供我们参考。
有人认为,这个原则只能适用于印度支那的这一个国家,而不适用于那一个国家,例如不适用于高棉。这种说法显然是站不住的。大家知道,柏林四外长会议的公报,是要求在印度支那全境恢复和平。如果在印度支那仅仅一个国家实行这些规定,而另外的国家却可以自由地运入新的部队,或者不运入新的部队,而运入军事人员和军事物资来加强它的武装力量,那么,这种国家就有可能变成外国干涉者的军事基地。这样一来,就构成了敌对行动随时可以再起的危险,印度支那的停战协定也就不可能具有巩固的基础。
关于第四点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认为,为了对停战协定条款的履行,进行监察,应该建立两种监察组织。一种是范文同先生提议的联合委员会,也就是由交战双方代表组成的停战委员会;另一种是莫洛托夫先生根据皮杜尔先生关于应成立国际委员会实行监察的建议而提出的由本会议协议邀请的中立国家来组成的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这两种组织的职权范围和它们的相互关系,我认为,可参照朝鲜停战协定的经验加以规定。朝鲜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了朝鲜交战双方对停战协定条款的实施,例如实现停火,双方军事力量撤出非军事区,进行非军事区内的各项具体安排,双方军事力量撤出对方的后方地区等等。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则对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和弹药以及对违反停战协定的事件,担任了监察、观察、视察和调查的职责。这两个委员会从各方面对朝鲜停战的实现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虽然在朝鲜的监察工作不是没有缺点的,但是这种缺点是可以改进的。如果有人在讨论印度支那停战问题的时候,就连与朝鲜停战中基本相同的条件都不肯接受,那是很难达成协议的。
关于监察方面,我现在还要提到下列几个问题:
(一)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问题
为了在印度支那监督停战,苏联代表团曾建议由印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巴基斯坦四个国家的代表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这是完全合理的。然而,在本会议中,有人就硬要反对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两国参加。他们采取反对态度的唯一理由就在于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是两个被他们称为共产主义的国家,而共产主义国家就不能成为中立国家。这样就引起了关于中立国家的定义的争论。什么是中立国家的正确定义呢?朝鲜停战协定第三十七款规定得最清楚:“本停战协定所用‘中立国’一词的定义为未有战斗部队参加在朝鲜的敌对行为的国家。”这是与联合国军有关的各国政府所同意了的定义,也是在目前国际事务中所公认的定义。如果拿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来作为判断中立国家的标准,硬说共产主义国家不能成为中立国家,那么,资本主义国家同样也不能成为中立国家了。这样一来,世界上还能有什么中立国家呢?所以如果硬要将被称为共产主义的国家排除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之外,那么,这个成员问题就无法达成协议了。
(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印度支那交战双方应当是停战的主体。停战协定的实现基本上应该依靠交战双方的诚意,因而由交战双方总司令部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就应该首先负起监督停战协定彻底实施的重大责任。如果交战双方不首先将这个重大责任担负起来,试问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又怎样能够将停战强加于交战双方呢?朝鲜停战协定这样规定:“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总任务为监督本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这不仅是完全合理的,并且是完全必要的。我们承认印度支那交战双方打了八年的仗,一旦达成停战,不易接近,不易互相信任,难免有些违反停战协定的事件发生,光靠双方自行审查和和解是有困难的,因而需要中立国实行监察。但是,不能因此将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放在联合委员会之上。我们认为,在讨论联合委员会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时,不能有所偏重,也不能有所偏废。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的关系应该是平行的,而不是隶属的。这两个委员会应该根据停战协定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合作,以保障停战协定的有效实施。
(三)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一致协议的原则问题
在讨论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否采取一致协议的原则问题。有人主张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中只要使用多数表决的方法就能解决问题,而反对采取一致协议的原则。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是不能同意的。我们认为一致协议的原则是目前国际事务中最公正、最合理、最能解决重大问题的一种原则,而多数表决的方法,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却常常被利用来作为工具,以图将多数国家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少数国家的一方。
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为了协助交战双方监察停战协定的实施,因而,它就必须能够反映双方的意见和照顾双方的利益,然后才能作出公正的建议而为双方所接受。如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偏于一方而不能反映双方的意见和照顾双方的利益,又仅仅依靠多数表决就通过建议,那么,这个建议就很难为双方所一致接受。
因此,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该依靠集体的努力,根据停战协定所赋予的权力,采取一致协议的原则,才能公正地、合理地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监察任务,如果有人想利用多数表决的方法,通过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将交战一方的意见强加于交战的另一方,这是办不到的。
有人说,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由于遵守一致协议的原则而陷于瘫痪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事实上,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在根据停战协定执行它的主要职司方面是有效的。朝鲜停战十个月来,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对停战双方二百万以上的军事人员和美方七千架以上的作战飞机进出朝鲜进行了监察和审查,使朝鲜的停战局势至今未受影响。怎样能说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不是有效的呢?史密斯先生反对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论据,是说该委员会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委员曾四次不同意调查美方指控朝中方面扣留战俘的诬告,而这种不同意却正是维护了朝鲜的停战协定。相反的例子,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一日美方为了将强迫扣留的中国被俘人员经过仁川送往台湾,不准常驻仁川的中立国视察小组进入港口进行视察工作。这是一件极其明显的违反停战协定的严重事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委员建议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派遣机动视察小组到仁川去进行特别调查。但瑞典和瑞士委员却未予同意。我们并未因此就抹煞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和功绩,我们也未因此就像史密斯先生那样提出资本主义国家不是中立国的说法。还有一种例子,朝鲜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是根据多数表决的方法工作的。但结果怎样呢?我已经说过两次,印度、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多数委员所同意的关于处置战俘的重要决定,少数委员并不加以尊重,更未被联合国军方面所执行。结果,就造成了美方强迫扣留二万一千余名朝中被俘人员的僵局,至今尚未解决。
由此可见,朝鲜停战的经验丝毫不能证明一致协议的原则势必产生僵局,也不能证明多数表决的方法就一定不产生僵局。如果说到僵局,那么,这种僵局不论是在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或是在多数表决的情况下,都是由于美方在朝鲜破坏某些停战协定条款而产生的。
(四)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对为恢复印度支那和平提供国际保证的国家负责。我们还没有听到对这一问题的反对意见,我们希望会议把这一点确定下来。
(五)所谓联合国监察问题
在讨论中,有人提议由联合国来监察印度支那停战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对此是无法同意的。我已经一再说过,我们的会议和联合国没有关系。不言而喻,联合国是不适合于担负监察印度支那停战实施的职责的。为了加强干涉印度支那战争,现在正有人将印度支那问题放在联合国的议程上,准备制造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是更不应该谈到由联合国来负责监察印度支那的停战了。
关于第五点建议。与会各国负责保证停战协定的履行的问题是法国代表团团长皮杜尔先生提出的。由于本会议的参与国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一条原则应该确定下来,使它成为本会议的初步协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根据原来的建议,希望本会议对保证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性质问题应该加以讨论。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支持苏联代表团所提出的意见,那就是保证国家对于违反停战协定的行为应该进行协商,采取集体的但不是个别的措施。
关于第六点建议。根据奠边府释放重伤俘的经验,互相释放战俘和被拘平民的问题经过交战双方直接谈判,是不难获得解决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认为,在印度支那全境停火后互相释放战俘和被拘平民的问题可交由双方司令部代表在日内瓦并在当地进行讨论。
主席先生,我在五月十二日的发言中曾经说过:如果与会各国代表都具有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真诚愿望,会议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我也不能不指出,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有许多严重的障碍。我们必须共同努力来克服这些障碍,才能使我们的会议早日达成协议。
应该指出,美国政府企图扩大印度支那战争和阻挠日内瓦会议达成协议的政策基本上还没有改变。在日内瓦会议中,美国代表团采取着一种不妥协和对会议不信任的态度。同时,有一些代表团也常常追随着美国的这种阻挠政策。在日内瓦会议外,美国政府中的当权人物仍在鼓吹和策动扩大印度支那的战争,加紧进行组织东南亚侵略集团的活动,并继续在远东制造紧张局势,以威胁亚洲及世界的和平和安全。美国的这种政策,严重地障碍着日内瓦会议的进展。
还应该指出,法国的主战派,在日内瓦会议期间,仍然热中于美国对印度支那战争的干涉和扩大援助,而对于日内瓦会议则采取拖延政策。最近,法国政府又和保大政府举行了两个条约的临时签字,企图以此对抗越南人民争取真正的独立、统一和民主的运动,并阻碍着法国和整个越南在新的基础上建立友好关系。显然,这些都是不利于印度支那和平的早日恢复的,因此也是不符合于法国人民的利益的。
为了使印度支那的和平得以早日恢复,以满足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热望,我们认为,这种阻挠和拖延日内瓦会议达成协议的政策,是不应该再继续下去的了。
主席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完全支持六月八日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首席代表范文同先生和苏联代表团首席代表莫洛托夫先生提出的关于讨论印度支那政治问题的建议。大家知道,在范文同先生五月十日向本会议所提出的八项建议中,它的第一项至第六项已经为政治问题的讨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认为,在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讨论中,军事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互相联系、不可能完全分开的。有人主张我们的会议将军事问题讨论完毕后再讨论政治问题。但是,在我们限制性会议中讨论军事问题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主张是行不通的。例如,在讨论到印度支那三个国家的停战问题和部队集结问题的时候,就不能不牵涉到三个国家的政治情况;同样,在讨论到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和国际保证等问题的时候,也不能不涉及许多政治问题。由此可见,军事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不可能完全分开的。
似乎还有人企图以朝鲜的停战为例,主张这次日内瓦会议只解决印度支那的军事停战问题,而把印度支那的政治问题留待以后再行解决。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要把印度支那问题的政治解决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使印度支那的和平无法巩固,因此这是有害的想法。大家知道,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规定了双方召开政治会议来谋取朝鲜问题的政治解决。可是,由于美国政府的阻挠和破坏,政治会议始终未能召开。日内瓦会议的任务之一就在于谋取朝鲜问题的政治解决。同样由于美国政府和它的追随者的拖延和阻挠,虽然我们已经举行了十三次关于朝鲜问题的讨论,但会议至今仍无结果。同时,南朝鲜的李承晚集团又在会外叫嚣,要退出日内瓦会议,并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来统一朝鲜。这就证明,朝鲜的政治问题如果长期不得解决,朝鲜的停战就将一直不能巩固。难道还要使朝鲜的这种痛苦经验又在印度支那重演么?
我们始终认为,日内瓦会议的任务应该是,使印度支那的军事问题和政治问题都获得解决。这就是说,我们应该在承认印度支那三国人民的民族权利的基础上,停止敌对行为,恢复印度支那的和平。只有政治问题获得解决,印度支那的和平才能巩固和持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赞成苏联代表团六月八日的三项建议,要求本会议对印度支那军事问题和政治问题,立即开始进行平行的轮番的讨论,并保证有关双方进行直接接触,以便使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协议,能够迅速达成,使印度支那全境的早日和同时停火,能够首先实现。
(新华社日内瓦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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