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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就《核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加强完善核出口控制的重要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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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16
第4版(要闻)
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就《核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
加强完善核出口控制的重要举措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崔天凯今天就国务院颁布的《核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一、9月1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这是中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核出口控制,并使之法制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条例》再次确认了中国的核出口政策,重申了中国的核出口三原则,即1.保证用于和平目的;2.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3.未经中方许可,不得转让第三国。《条例》还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
《条例》规定,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该管制清单与“桑戈委员会”的“触发清单”相同。
国家对核出口许可申请实行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授权的核出口管制部门核准两级管理。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会商外交部;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批后才能颁发出口许可证。
如接受方政府违反了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保证,或有可能出现核扩散危险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有关出口。
二、中国在核武器扩散问题上的立场十分明确。中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一贯恪守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法律义务。
中国一贯支持防核扩散的国际努力,积极参加了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措施的谈判,为谈判的成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并准备根据已承担的国际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为该计划作出贡献。
中国已决定加入“桑戈委员会”。
三、中国对核出口和可能导致核武器扩散的所有物项的出口历来采取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的核出口严格限于和平利用并遵循核出口三原则。中国对核出口有严格的控制机制和审批程序。
近年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法制化的需要,中国正在逐步加强和完善核出口控制机制。
中国国务院于今年5月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与核有关的双用途设备、材料和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任何部门或公司均不得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进行合作,也不得进行专业科技人员和技术情报方面的交流。通知还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根据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控制清单,编制了中国的控制清单。
在上述通知基础上,中国现在又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
目前,中国有关部门还在制订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出口控制法规,并将根据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控制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清单。
我相信,中方的上述措施将进一步加强对核出口和有可能导致核武器扩散的物项的出口管制。
最后,我愿指出,防止核扩散本身并不是最终目标,而只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措施和步骤。为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在防止核扩散的同时,还应逐步实现核裁军,实现对无核国家的安全保证,核国家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以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中国将与世界各国一道,继续致力于推进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以使核能真正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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