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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的重要修改为律师提供了一个新舞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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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22
第8版(摄影·文摘)
专栏:

  辩护制度的重要修改
为律师提供了一个新舞台
对中国的广大律师而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的正式实施,无疑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新舞台。
司法部有关人士说,新的刑诉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许多重要修改,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业务范围及各项权利,尤其是律师提前参与诉讼及审判方式的改革,为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职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在控辩式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可以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与控方相互辩论。这样,律师可以利用法庭审理这一关键环节,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之日起,律师就可以担任辩护人。这样律师可以有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可以依据所掌握的材料与公诉人抗辩,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实施,对广大中国律师而言,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机遇。新的刑诉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自司法部的消息表明,我国律师队伍恢复重建18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去年上半年,全国有律师事务所7547个,有律师9.5万人。
司法部于去年作出规定:今后凡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同时还规定凡未培训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刑事辩护律师不许私下会见办理同一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更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对违法乱纪的律师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律师队伍中会走出越来越多德才兼备、秉公办案的大律师。(1月6日《中国青年报》崔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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