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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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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22
第8版(摄影·文摘)
专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建国以来,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有关规定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所体现。1954年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时,就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此后《律师法》等一些法规,也对此有所涉及。
1994年,司法部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1995年初,司法部部长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
1995年11月,我国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在广州市率先试点。不久,全国其它一些城市也开始了这项工作。上海市浦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宣告成立,武汉全市的52家律师事务所也开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996年初,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明确地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确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写入了法律援助制度,其中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也将法律援助专列一章,肯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6年12月,司法部、团中央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特殊社会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在欧洲一些国家已有数百年历史。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条原则确定下来。
(摘自《中国改革报》任信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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