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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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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24
第5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丁坚铭)近一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设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情况日益严重,高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一些地方已多次发生挤兑风波和机构负责人卷款而逃,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两部门在通知中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通知强调,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已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配合下进行清理,依法取缔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已核准的应予以取消。保险、证券、货币和期货等金融类经纪人组织应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许可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设立的从事保险经纪、代理业务的保险等金融经纪人、代理人公司,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配合下进行清理,立即取消保险经纪、代理业务。个人不得从事金融经纪活动。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门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在查实后,要严格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配合司法部门处理。对在今年10月1日后再发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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