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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竞争亟待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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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2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保险业竞争亟待规范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市场由一家经营发展到多家竞争的可喜局面,市场上各式各样的保险促销活动,如今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道新的风景线,使社会和个人享受到了“优质服务”。然而,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借助行政手段强拉保险。“投保自愿”本来是入保的基本准则,但在人们生活中“不保不行”的事例比比皆是。有的是政府部门指令单位和个人到某公司入保;有的是某些职能部门强令需要检车、检质、检照的单位先到某公司投保,然后再办理有关手续。这些强权下成交的保险合同有悖于保险原则。此外,有的保险合同是在老乡、同学、亲戚等各种复杂人际关系的牵连下达成的。难怪有人说“如今保险市场开展业务靠关系”。可以想象,这种保险合同,其服务质量、理赔透明度和保险信誉就都在考虑范围之外了。
以“利”为诱饵参与保险竞争。一些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保险市场份额,以利“诱”之,对投保人给予费率优惠或“回扣”。以“安全奖”等合理或不合理、合法或不合法的理由降低保险费率,少则10%,多则50%,类似于商家的“大减价”;对保险代理人提高代理手续费,激发代办单位或个人的代理热情,手续费依险种不同在10%至70%之间不等,很像商战中的“打折甩卖”。这种让利的结果是国家吃亏,个人得利,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也给保险市场留下了潜在的风险。
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保险业务。如今保险业竞争也走入了几年前银行间存款竞争的“怪圈”,出现了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是在拓展业务、宣传自己时有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行为。二是变通承保形式,降低保费,争揽保险业务。三是欺骗保户,在营销宣传时以减少保险责任、低报承保额、少列保险责任等形式,形成同一保险标的在此公司保费总额大大低于彼公司的错觉,引诱保户入保,直到事故发生理赔时保户方知上当。
保险品种、费率、条款含义不统一。当前市场上的几家保险公司执行的险种、费率和条款等实施细则,不是由人民银行制定并监督实施,而是由各公司拟定后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保险条款含义不统一,险种、费率及附加条件有所差别的现象,不利于同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
保险市场出现的不规范竞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秩序,导致相互低价残杀,也给发展中的保险业带来巨大的潜在保险风险。笔者认为,保险行业的竞争亟待规范。
一、统一险种、费率和保险责任。人民银行要对现有险种、费率和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制定统一的险种、费率及标准,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便于社会监督和基层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法规和制度。当前有关保险方面的法规、制度甚少,《保险法》和《保险管理规定》中的条款也过于笼统,实际操作很不方便。应抓紧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一系列保险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实现依法管理的目的。
三、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惩处保险业务竞争中的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建立举报中心,受理保险机构、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和投诉,并做出公正的裁决和查处,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大厂县支行李本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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