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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临立会审议通过《立法会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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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29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临立会审议通过《立法会条例》
据新华社香港9月28日电(记者朱冬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经过18个小时的辩论,于今晨审议通过了《立法会条例》。
昨天上午,特区临立会举行全体会议,对《立法会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进行审议。在长达18个小时的审议中,议员们各抒己见,并提出了多项修订案。这些修订建议得到了多数议员赞同,获得通过。经过认真的辩论、审议,临立会表决通过了《立法会条例》。
香港特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在会后发表声明表示,《立法会条例》的通过,标志着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他说:“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为明年5月举行的选举展开筹备工作。”
按照《立法会条例》的规定,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共设60个议席,其中分区直选产生20名议员,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议员,由4个界别、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议员。年满18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经登记成为选民后,才有权投票。参与功能团体选举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选民还必须符合其他一些条件。
条例规定,年满21岁、已登记为分区直选选区选民、在紧接提名前的三年内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才合资格获提名为分区直选议员候选人;功能团体选举的候选人必须是分区直选选区的选民,同时为有关功能组别的选民或与该功能组别有密切关系者;所有分区直选选民均可角逐选举委员会的10个议席。所有候选人在提交提名书时,必须签署一份表格,声明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条例还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功能组别及选举委员会选民划分、第一届立法会及以后各届立法会任期、有关选举的上诉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这次临立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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