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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押起纷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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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0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一房两押起纷争
陈新生
1996年4月8日,个体户王某因经营建材急需资金,以自己花15万元购置的一套商品住房作抵押向市工商银行贷款14.5万元,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同年6月15日,王某又因做黄豆生意缺乏资金再次将该套商品住房向市城市信用中心社抵押贷款15万元,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管所出具了房屋抵押鉴证书和《他项权证》给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并收缴了王某的房产证。
1997年4月,王某向市工商银行的贷款到期,但王某因经营不善已负债累累。市工商银行遂诉王某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变卖王某的商品住房偿还贷款。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得悉后,向市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第一次抵押无效,法院不能变卖王某已抵押给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的商品住房清偿王某欠市工商银行的到期贷款。市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与市工商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故对市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为建筑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些规定表明:同一价值只能设立一个抵押权,当事人就同一价值重复抵押的无效;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过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生效。本案中,王某一房两押,虽与市工商银行先签订抵押合同,但因未经登记不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与市城市信用中心社的抵押合同虽后签订,但经登记生效,故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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