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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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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15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予以公布。
(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向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对于宪法草案内容的说明,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完成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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